内蒙古开鲁梁钧持枪杀人案开庭
由内蒙古通辽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梁钧持枪杀人案,2019年10月11日上午在通辽市开鲁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梁钧以杀人为目的持组装口径枪向6人射击共射出子弹14发,致5人当场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弹药罪,应当数罪并罚追究刑事责任。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原通辽市开鲁县自来水公司供水厂(以下称供水厂)副厂长梁钧因自来水公司任用被害人孙某某为供水厂第一副厂长一事心存积怨。2019年3月25日15时许,开鲁县自来水公司供水厂召开职工大会期间,梁钧又因不满孙某某会议发言内容,在前往厂区办公楼西侧停车场途中与孙某某发生口角继而相互推拥,梁钧在其驾驶的三菱越野车后备箱内取出一支口径枪向孙某某射击并击中孙某某左胸部,见其倒地后,梁钧又继续向孙某某头部射击并击中其头后枕部,致孙某某当场死亡。
案发时在现场附近的被害人付某某同系供水厂职工,梁钧因付某某平素与孙某某同乘车辆认为该二人关系较好,遂持枪向付某某射击并击中付某某左腹部、左腰部致其倒地,梁钧又继续向付某某头部射击并击中其头后枕部,致付某某当场死亡。
被害人邓某某系供水厂副经理,梁钧因邓某某任用孙某某一事对其心存不满,在射击孙某某、付某某后发现邓某某在厂区内,遂持枪追赶。在绕办公楼追赶一圈后邓某某在西侧栅栏处向外翻越时,梁钧持枪向邓某某射击并击空,后梁钧驾车驶离供水厂。
因开鲁县自来水公司任用孙某某为第一副厂长一事,梁钧对自来水公司领导成员心存不满。在驾车驶离供水厂后前往自来水公司意图报复,到达自来水公司门口后因大门关闭,鸣笛未果后持枪驾车离开。
被害人郑某某系慈善堂个体经营者,梁钧因琐事对郑某某记恨在心,在梁钧驾车逃至开鲁县开鲁镇民族路附近时,停车持枪进入郑某某经营的慈善堂屋内,开枪射中郑某某左上臂致其倒地,后继续持枪射击被害人邵某某(郑某某丈夫)四枪,击中邵某某左季肋部、左侧胸背部、头部等位置,致使郑某某、邵某某夫妇当场死亡。
被害人孙某系供水厂职工,与梁钧相识并无重大矛盾。梁钧驾车逃至开鲁县开鲁镇宇亨国际汽贸城南侧公路附近时发现孙某驾车停靠路边休息,遂驱车靠近后与孙某攀谈,在孙某下车后梁钧持枪向孙某射击并击中孙某左胸部致其倒地,梁钧继续向孙某头部射击并击中其头右颞部致其当场死亡。
随后梁钧驾车逃跑,侦查人员通过技术手段锁定其行踪并实施抓捕,在抓捕过程中,梁钧持枪继续驾车行驶,侦查人员开枪击中其腹部、颈部、臂部等位置后将其抓捕归案,并当场扣押梁钧作案使用枪支一把和随身携带的13发子弹,还从其驾驶的车内查获大量子弹等。
公诉人还指控梁钧2017年秋季以打猎为由,经田某某(另案处理)介绍在张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了本次作案所使用的口径枪,从周某某(另案处理)处以打猎为名索要了本次作案所使用的子弹。
法院将择日宣判。
通辽市人民检察院为确保案件办理质量并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对重特大案件的关注,案件发生后及时派员提前介入熟悉案情开展引导侦查工作,要求全面查清案情、充分补充证据,并对涉案枪支、子弹来源部分的犯罪事实一并提出具体引导侦查意见。两级检察院迅速成立专门办案组对涉案人员是否涉嫌犯罪问题、重点人员如何定性、下一步侦查方向等问题向公安机关提出建议,并就审查起诉、衔接配合、快审快诉、快办快结,提升人民群众安全感等工作与公安机关召开联席会议。
通辽市人民检察院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办案理念,以提升重大刑事案件的诉讼效率为前提,严格按照重大命案办理程序,遵章依法,确保案件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充分发挥“捕诉一体”办案机制的优势,在保证办案质量的前提下,做到快捕快诉。全面科学的精细化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切实转变证据审查方式,确保案件查的准,诉的实,刑罚到位。就案件涉枪,涉弹线索一查到底,并做好以案释法,出庭公诉工作,达到办好一案,警示一片,教育社会面的作用,及时全面应对涉案舆情,正确引导舆论动向,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