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 方案》及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市中院环资庭结合通辽地区生态环境实际情况及全市生态环境审判工作实际,制定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实施办法》(试行)。
《实施办法(试行)》作为指导全市法院系统审理环境资源类案件的纲领性文件,在结合通辽市本地区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共制定三十八条具体条文。从强调“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基本原则、确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受案范围、到明确通辽市人民政府为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的诉讼主体地位、指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具体内容、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案件审理的整个流程及案件执行等七个方面进行了阐述与规定,进一步规范和统一全市法院环资案件损害赔偿的审理工作。
《实施办法(试行)》的出台,对于在全市范围内构建起责任明确,途径畅通,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积极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法治化具有十分重要意义与作用,同时该实施办法也是法院系统不断创新机制的重要举措之一,更好地为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及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