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解骗婚中的法律问题:是否属于无效婚姻?
正义网北京6月16日电(见习记者 刘帆)近日,有媒体报道男星印小天遭遇婚姻骗局,前妻哈琳娜谎称其学历和家庭资产等,印小天在这场婚姻中“损失”惨重高达千万元,现在更是无法和儿子见面。
在现实生活中,骗婚也时有发生,由骗婚引发的诸如财产分割、孩子抚养权等,又该如何解决?
受访人:姜平,云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云南家庭教育法制研究会理事。
一问:学历及家庭情况造假在法律上是否认定为骗婚?骗婚是否属于无效婚姻?
骗婚,是指以婚姻为诱饵诈骗钱财的行为。骗婚一般有两种情形:一是依据国家合法的婚姻登记程序领证结婚;二是以婚姻为诱饵,目的是骗取他人财物。骗婚最突出的特点是虚假身份。
我国现行婚姻法第11条对于可撤销婚姻只规定了一种情形:即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没有规定因欺诈结婚的情形。一方对另一方谎称了学历和家庭资产,造成“欺诈”情形,不属于可撤销婚姻的情形,另一方无权主张撤销该婚姻。
无效婚姻,是指因不具备法定结婚的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而登记结婚,没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我国婚姻法第10条规定了无效婚姻的四种情形: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并且婚后尚未治愈。因此,一方若遭遇另一方谎称其家庭资产等骗婚,不属于无效婚姻,也不可以起诉主张婚姻无效。
二问:骗婚者会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遭遇骗婚该如何处理?
骗婚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术语,在法律上不存在这个罪名,但我国刑法规定了诈骗罪。
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如果一方取得财物后潜逃了,可认定其主观上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全部构成要件。骗婚者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双方没有结婚,骗婚者还要承担民法上的财产返还以及损失赔偿责任。
如果双方结婚生子之后,一方才发现另一方的骗婚行为,这种情况一般不构成诈骗罪,因为很难认定另一方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婚姻法对类似于这种以合法婚姻形式诈骗他人财物的不法行为,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如果在现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框架内处理,受害一方只能通过诉讼离婚的途径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三问:遭遇骗婚的受骗人要求返回被骗财产的诉讼请求可否成立?
婚姻法第3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了需返还彩礼的三种情形: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双方办理结婚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对于骗婚来说,前两项已是既成事实的,应返还彩礼。对于第三种情形,被骗人若不能为“因给付导致自己生活困难”来举证,法院将不支持返还财产的诉求。
四问:作为欺骗方,离婚时是否有权分得夫妻共同财产?我国现行法律对受骗方在财产分割上是否有相关保护措施?
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作为欺骗方,无论其是否有过错,仍然有权起诉分割共同财产。离婚后,受骗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对有过错方,在离婚时可以少分或不分共有财产的规定,不适用于骗婚的情形。
五问:若拥有孩子抚养权的一方阻止另一方探视孩子,法律上对此有何规定?无抚养权的一方是否可以申请抚养权变更?
探视权,在我国称为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望权是基于亲权派生的一种权利,只要亲子关系存在,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就可以行驶该权利。通常情况下,只有在法庭审理案件后认为一方的探视会严重危害子女的身体、精神或感情健康时,才会不支持父母一方的探视权请求。
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视权利的方式、地点和时间由当事人双方协议,若协议不成,才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母双方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如果想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可以依法另行提起诉讼,但其诉讼主张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实务中,会比较困难。
婚姻法规定,法院处理子女抚养权变更问题,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为基本原则。抚养权一旦确实后,想要变更离婚孩子抚养权,除非出现了法定情形。
相关司法解释赋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在法院审理中,法官会根据自己对案件客观情况的认识来判断是否应该变更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换言之,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有权向法院申请变更孩子的抚养权,但其请求不一定获得支持。
在双方离婚后,一方如果确实没有尽到抚养责任,或者有虐待、遗弃子女等行为的,或擅自将孩子骗走或抢走的,其行为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另一方可以起诉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获得支持的几率就高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