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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职务犯罪案件提前介入侦查的思考

        2017-06-01 09:32:12来源:责任编辑:韩志雄 (本文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职务犯罪侦查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但是在整个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过程中如何做到依法收集、固定相关证据,使职务犯罪案件能够达到立得住,诉得出,判得了,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在查办职务犯罪的过程中准确的把握“证据”的标准,在保证案件不被泄密的前提下,让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提前介入,帮助和引导自侦部门及时收集、固定、保全、完善必需的证据来保证案件质量。
        本文就职务犯罪案件提前介入侦查活动存在的问题和建议浅谈如下:
        一、法律依据
        提前介入制度是高检院根据《刑事诉讼法》而制定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第38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可以派员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和其他侦查活动,发现违法活动,应及时通知纠正。”这就赋予检察机关可以提前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对侦查活动行使侦查监督权。同样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在侦查环节适用《刑事诉讼法》“侦查”一章的规定,同公安机关的侦查职能相一致。所以检察机关的自侦部门侦查活动同样应该受到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的监督。高检院规定:“在内部监督机制上,建立与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对重大、疑难案件,侦查部门准备报捕,侦查终结前,经检察长批准,可以要求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提前介入;将案件移送审查逮捕、起诉后,要搞好跟踪配合,主要是详细介绍案件有关情况,按要求补充完善证据,就案件事实、证据、定性等问题向侦查监督、公诉部门提出研究意见,必要时派员旁听法庭审理。”这就将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机制具体化、明确化,为侦查监督、公诉部门提前介入侦查部门的侦查活动提供了充分的、操作性强的依据。
        二、存在的问题
        (一)侦查与起诉的衔接问题。表现在侦查与审查起诉认定的证据缺乏一致性。如侦查人员对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的证据规格缺乏了解,无法准确把握如何搜集、固定证据才便于公诉部门在开庭时能够有力指控犯罪,有时该收集的证据没有收集,有时收集的证据不够全面。而目前进行的控辩式庭审模式,加大了对公诉人法庭举证责任的要求,侦诉不协调,不利于法庭上指控职务犯罪,保证刑事诉讼目的实现。
        (二)侦查与侦监的衔接问题。《刑诉规则》第330条规定了侦监部门提前介入职务犯罪案件侦查的两种方式:一为侦查部门主动提请,二为侦监部门认为必要的时候,经检察长批准介入。侦查部门在办理重大、疑难、复杂的职务犯罪案件,遇到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无法确定的问题时,一般会主动提请侦监部门介入侦查。对于第二种提前介入的启动方式,侦监部门在提前介入之前,因职务犯罪查办涉密等原因,往往并不清楚案件的进展,有时甚至不知道侦查的案件,因此,对什么是“必要时”侦监部门无从知晓,当然无从把握。
        (三)上述三部门的衔接问题。表现在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到审查起诉之间形成一个空档,审查批捕部门对侦查活动和证据的变化情况缺乏了解和监督,公诉部门办结后也没有及时就个案进行信息反馈,案件存在问题不能及时被侦查部门和侦监部门发现,不利于问题的整改和规避。
        三、完善提前介入自侦案件的建议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职务犯罪是社会腐败现象的一种直观表现形式,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要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协调检察机关内部机构各组成人员,在侦查重大、疑难职务犯罪案件的时候,自侦部门准确、有效、适时地向侦查监督、公诉部门发出邀请,在取得主管领导同意的情况下,请他们阅卷,提出相应侦查措施和可行性建议,对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搞好提前介入工作,这样不仅能取得大量的、非常有效的证据,也能围绕案件拓宽自侦部门的思路,广辟案件线索来源。目前检察机关在获得职务犯罪线索方面是一个薄弱环节,这也是制约着自侦工作一个重要方面。对自侦工作要多一些倾斜,多一点特殊政策,建立健全各种奖励制度和提前介入制度,切实保障必要的经费和设备,在必要的时候强强联合,重磅出击。
        (二)加强学习,提高素质。
        加强学习,做一名“学习型”的检察官。为了更好地搞好对侦查职务犯罪案件提前介入工作,我们不要怕暴露我们的不足,应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在办案中边干边学,所谓走出去,就是工作中如果有不懂的地方,操作困难的地方,要虚心向领导、专家和其他业务骨干请教,珍惜各种业务培训和集体讨论;请进来就是适时地请求各级领导对自侦工作指导,尤其是侦查重大、疑难的职务犯罪案件就要邀请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对自侦工作的提前介入,就案件事实、证据、定性等问题向他们详细介绍,虚心请教,不断强化侦查中的审查意识,使职务犯罪案件确是立得住,诉得出,判得了,确保准确、及时、有力地打击职务犯罪。
        (三)加强衔接,建立制度。
        侦查监督部门提前介入案件侦查的做法已在实践中形成机制。从实现刑事追诉的目的来看,侦、捕、诉在目的上是一致的,侦查和逮捕,最终还是要为出庭公诉做前期准备。因此,在查处职务犯罪这样的高智商犯罪过程中,把公诉部门对证据的把握、运用的优势与侦查部门收集、调取证据的能力结合起来,对有效打击职务犯罪很有必要。公诉部门诉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用审判需要的证据标准引导侦查部门收集证据工作,既有利于与侦查监督部门的引导工作相辅相成,促使侦查部门合法、全面收集证据,确保报请逮捕案件质量,还有利于公诉部门对案情有及时的把握,从而也能对案件的发展趋势有及早的预见,及时做好预防和疏导,确保案件诉讼活动顺利进行。
        (四)完善流程,强化监督。
        现行刑事诉讼法和《刑诉规则》只规定下级检察机关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立案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检察机关备案的制度,并没有明确向哪一部门备案。实践中,自侦部门在立案后仅仅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的自侦部门备案,既不告知同级侦监部门,也不向上一级侦监部门备案,两级院侦监部门对职务犯罪案件的立案信息没有知情渠道,何谈主动提前介入侦查。因此,自侦部门在立案后,除了向上一级自侦部门各案外,还应主动向同级侦监部门备案,由同级侦监部门向上一级侦监部门备案。这样能保证侦监部门及时了解案情,以对是否提前介入侦查提供决策参考。
        (作者单位:霍林郭勒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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